高鐵安檢不能帶哪些東西
北京市京師(無錫)律師事務所
擅長: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糾紛, 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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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糾紛, 勞資糾紛,
高鐵安檢時,旅客禁止攜帶的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槍支、子彈類:包括軍用槍、公務用槍、民用槍、道具槍、發(fā)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等及其配用子彈,以及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2.爆炸物品類:如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彈藥;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導火索等;以及各類煙花爆竹和煙火制品。
3.管制器具:如管制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獵刀、加長彈簧折疊刀等)、特殊廚用刀具、開刃的武術與工藝禮品刀具等,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器具如警棍、催淚器、電擊器等。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等)、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
5.毒害品和腐蝕性物品:如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等。
6.放射性物品: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品,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guī)定豁免值的。
7.感染性物質: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感染性樣本。
8.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但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此外,還有一些物品是限制攜帶的,例如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0%的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香水、花露水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每種限帶1件;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冷燙精、染發(fā)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50毫升,每種限帶1件,累計不超過600毫升;安全火柴不超過2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2個;充電寶、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以上信息可能會隨政策變化而更新,建議出行前查看最新的鐵路安檢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條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提示:法律問題咨詢具有特殊性,文章內容僅供參考,如需更多幫助,請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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